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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华腾: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05-15 08:44:47 发布机构:蓝海华腾 我要纠错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101号 致: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在深圳市光明新区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区东侧七号路中科诺数字科技工业园厂房11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至2019 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4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09,677,04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2.7293%。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名,代表贵公司股份56,3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27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8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9、《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2、《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3、《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5、《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公司 议案》 17、《关于修订公司 议案》 1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9、《关于制定 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沈险峰 廖金环 二○一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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