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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特: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21 07:29:29 发布机构:康美特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39600 证券简称:康美特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6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葛世立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会议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5,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要求,编制了《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和《2018年年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的《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和《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9-009和2019-01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二) 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编制了2018年度财务报告,公司聘请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出具了会审字【2019】1065号《审计报告》,该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已经于2019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 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根据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1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结合实际运营中的具体情况,对有关的财务决算情况进行汇报,并编制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四) 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在总结2018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分析2019年经营形势的基础上,依据2018年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考虑市场和业务拓展计划,本着谨慎性原则编制了《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五) 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18年是公司任务艰巨砥砺前行的一年,公司董事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审慎行使《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工作情况编制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六) 审议通过《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18年监事会遵守诚信原则,依法认真履行了监督及其他各项职能,以确保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监事会编制了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已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能够依法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葛世立先生、张春来先生、马静女士、陈志强先生、黄强先生、周良先生、陈垒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以上董事候选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已满,为保证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提名何辉先生、李振忠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监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对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以上监事候选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九) 审议通过《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董事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编制了《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公布的《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9-015)。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十)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公司股东北京斯坦利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临时性资金周转分批给予资金支持,累计资金支持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4.25%。该资金支持用于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偿还银行借款等。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6,272,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4%;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其中北京斯坦利科技有限公司、葛世立、陈志强、周良与此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十一)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39,025,555.84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5,916,926.13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拟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通过《公司续聘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继续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海潮、赵霞 (三)结论性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 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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