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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力: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9-05-21 22:28:17 发布机构:东方网力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367 证券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19-078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网力”)于2019年3月26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光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蒋宗文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的通知,2019年3月26日转让方与四川省川投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信产”)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 2019年4月4日,刘光先生、蒋宗文先生分别与川投信产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刘光先生与川投信产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刘光先生拟以12.53元/股的价格向川投信产转让其持有的54,385,175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6.3642%);蒋宗文先生拟以12.53元/股的价格向川投信产转让其持有的9,5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1.1117%),具体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 2019年4月10日,上述交易各方通过公司公告了《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 2019年5月21日,公司收到刘光先生、蒋宗文先生的通知,鉴于近期证券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经刘光先生、蒋宗文先生与川投信产友好协商,对《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交易定价进行调整,刘光先生、蒋宗文先生分别与川投信产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如下所述。 二、刘光与川投信产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2019年5月20日,刘光(以下简称“甲方”)与川投信产(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修改意见: 1、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由12.53元/股变更为11.72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由681,446,242.75元变更为637,394,251.00元。 2、由于交易价格发生变化,《股份转让协议》中3.2.2条变更如下: “3.2.2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7,394,251.00元: (1)此次交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2)标的股票完成全部过户手续。” 3、《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样适用于本《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4、甲乙双方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主合同。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按主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6、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三、蒋宗文与川投信产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2019年5月20日,蒋宗文(以下简称“甲方”)与川投信产(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修改意见: 1、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由12.53元/股变更为11.72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由119,035,000.00元变更为111,340,000.00元。 2、由于交易价格发生变化,《股份转让协议》中4.1条变更如下: “乙方购买标的股票应向甲方支付的对价由乙方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具体如下: 4.1.1在本《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0% 的股份转让款,即第一期支付实际价款为55,670,000.00元; 4.1.2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55,670,000.00元: (1)此次交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2)标的股票完成全部过户手续。” 3、《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样适用于本《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4、甲乙双方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主合同。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按主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6、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相关说明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川投信产本次权益变动聘请的财务顾问已就上述《补充协议》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还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相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刘光与川投信产); 2、《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蒋宗文与川投信产)。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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