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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54:*ST中安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05-21 22:28:33 发布机构:中安消 我要纠错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2-23楼,邮编:518048 22-23/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RC.P.C.518048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19年5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鑫律师、刘丽萍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 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审议事项等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99号A栋2楼九号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正华先生主持;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87名,均为截至2019年5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93,191,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9562%(其中,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所持48,691,587股为无表决权股份,其实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79,286,251股)。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19名,均为截至2019年5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86,160,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3866%。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031,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696%。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87,854,828股赞成,5,277,226股反对,59,400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87,854,828股赞成,5,277,226股反对,59,400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488,200,529股赞成,4,910,326股反对,80,599股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87,833,629股赞成,5,298,425股反对,59,400股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87,707,029股赞成,5,377,226股反对,107,199股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盈利承诺完成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8,914,278股赞成,4,931,525股反对,59,400股弃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国金中安消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488,221,728股赞成,4,910,326股反对,59,400股弃权。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486,061,965股赞成,6,591,089股反对,538,400股弃权。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融资及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488,232,229股赞成,4,614,325股反对,344,900股弃权。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现金管理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487,886,528股赞成,4,960,026股反对,344,900股弃权。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487,703,729股赞成,5,428,325股反对,59,400股弃权。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488,265,829股赞成,4,866,225股反对,59,400股弃权。 13.0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3.01、审议通过了《选举李柏青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486,420,85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8.6271%; 13.02、审议通过了《选举杨振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486,336,55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8.6100%; 13.03、审议通过了《选举赵晓红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486,378,35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8.6185%; 14.0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1、审议通过了《选举周煊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485,782,05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8.4976%; 14.02、审议通过了《选举宋刚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486,049,55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票数的98.5519%;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9,议案12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6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张鑫 刘丽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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