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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01:*ST海润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9-05-21 22:28:33 发布机构:*ST海润 我要纠错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0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30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并载明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0日14:30在江 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 塘工业园区环镇北路178号行政楼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具备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 人,代表股份总数334,682,2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833%。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验证,公司董事邱新、独立董事徐小平、独立董事郑��、监事会主席吴黎 明、董事会秘书问闻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截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公司现任董事5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现任监事4人。除前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外,公司董事ZHANGJIE(张杰)、独立董事金曹鑫、监事吕玉龙、监事周佳雷、监事邵爱军未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578名,代表股份总数为228,403,3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34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由董事会根据2019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七)《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 值准备的议案》; (八)《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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