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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公告  

2019-05-21 23:25:56 发布机构:汉麻产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19-048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18联创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对象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创电子”)于2019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8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公告宣传栏进行公示,并于2019年4月9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19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19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2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6.00万份。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181人调整为155人;本次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数由527.00万份调整为521.00万份,其中,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244.00万份调整为238.00万份,限制性股票数量283.00万股不变。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 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联创电子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联创电子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予办理本次股权激励事项中,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并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联创电子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按照《联创电子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和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181人调整为155人;本次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数由527.00万份 调整为521.00万份,其中,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244.00万份调整为238.00万份,限制性股票数量283.00万股不变。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获授对象与获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七、备查文件 1、联创电子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联创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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