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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海通信: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海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9-05-21 23:37:50 发布机构:联海通信 我要纠错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联海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18】苏中坚汇见字第003号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JIANGSUZHONGJIANHUILAWFIRM 中国镇江解放路二十二号经协大厦6-7楼邮编:212001 Jingxiebuilding6-7F,No.22JiefangRoad,Zhenjiang,P.R.CP.C.212001 Tel:(0511)85118785,85118790;Fax:(0511)84448356 Email:tdp009@126.com,breezetung@126.com 二O一九年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联海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联海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江苏联海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海通信”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见证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江苏联海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联海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书,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由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0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江苏联海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05月17日上午10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的形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包家裕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载明内容一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2,342.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3.71.%。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已取得合法授权,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二)除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见证律师。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举手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342.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一致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2,342.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一致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2,342.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一致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2,342.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一致通过关于的《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5.《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2,342.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一致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6.《补充确认2018年偶发性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拆借资金》 审议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1,922.6174万股(关联方已经回避表决),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一致通过关于《补充确认2018年偶发性关联交易――向关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联方拆借资金》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责任人签字并存档。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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