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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2019-05-21 23:56:44 发布机构:新海宜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ST新海 公告编号:2019-057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海宜”)于2019年5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4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关于关注函中所列出的问题,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9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显示,你公司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存在对你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期末余额合计5.58亿元,会计师认为上述资金往来不符合相关规定。请结合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在董事会派驻董事人数及占比、公司决策机制等情况,分别说明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于相关公司情况说明 1、陕西通家 (1)2018年度陕西通家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变动情况为: ①2018年6月5日湖南泰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泰达”)和新海宜、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通家”)签订关于40.50%表决权的《委托合同书》前: 股 东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湖南泰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5,440.19 40.50 40.50 股 东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312.50 38.07 38.07 陕西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11,250.92 12.86 12.86 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7,499.97 8.57 8.57 合 计 87,503.58 100.00 100.00 ②2018年6月5日湖南泰达和新海宜、陕西通家签订关于40.50%表决权的《委托合同书》至2018年11月20日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竞集团”)受让湖南泰达32,440.19万股股份前: 股 东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湖南泰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5,440.19 40.50 ―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312.50 38.07 78.57 陕西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11,250.92 12.86 12.86 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7,499.97 8.57 8.57 合 计 87,503.58 100.00 100.00 ③2018年11月20日海竞集团受让湖南泰达32,440.19万股股份后至2018年12月引进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前: 股 东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312.50 38.07 38.07 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2,440.19 37.07 37.07 陕西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11,250.92 12.86 12.86 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7,499.97 8.57 8.57 湖南泰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 3.43 3.43 合 计 87,503.58 100.00 100.00 ④2018年12月引进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后: 股 东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312.50 35.82 35.82 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2,440.19 34.88 34.88 陕西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11,250.92 12.10 12.10 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7,499.97 8.06 8.06 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一期基金合伙 5,494.5055 5.91 5.91 企业(有限合伙) 湖南泰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 3.23 3.23 股 东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合 计 92,998.0855 100.00 100.00 注:现股权结构经陕西通家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尚未办理工商变更。 (2)2018年度陕西通家董事会构成变动情况为: ①2018年6月5日湖南泰达和新海宜、陕西通家签订关于40.50%表决权的《委托合同书》前,陕西通家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湖南泰达委派3人占42.85%,新海宜委派2人占28.57%、陕西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各委派1人各占14.29%。新海宜委派董事为张亦斌先生、刘智勇先生。 ②新海宜取得陕西通家78.57%表决权期间,陕西通家于2018年6月25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构成的条款: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新海宜推荐5名,陕西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各推荐1名。 2018年8月1日,陕西通家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及最新章程约定任免董事会部分成员,免去湖南泰达委派的董事,选举新海宜推荐的董事。新海宜推荐董事为张亦斌先生、刘智勇先生、戴巍女士、叶建彪先生、马崇基先生。 ③2018年11月20日海竞集团受让湖南泰达32,440.19万股股份后 海竞成为陕西通家第二大股东后,经陕西通家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构成的条款: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新海宜推荐3名、海竞集团推荐2名,陕西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各推荐1名。新海宜推荐董事人员为张亦斌先生、戴巍女士、叶建彪先生;海竞集团推荐董事人员为张栗滔先生、郑丽霞女士。 注:现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尚未办理工商变更。 (3)根据陕西通家《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陕西通家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均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陕西通家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特别条款如下: ①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下述事项时,须经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一致同意方可实施:(一) 公司注册地和生产地的变更(包括公司在异常独立建立整车厂);(二)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三)公司拥有的生产经营相关资质、许可的变更,包括不限于整车生产资质、工信部产品公告等;(四)公司生产设备、设施、其他影响生产的重大资产的转移、处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害协议各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公司资产用于抵押借款的情形除外);(五)《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确定和变更;(六)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事项;(七)公司设立或解散子公司、分公司;(八)公司生产经营对外融资单笔金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九)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保(反担保);(十)涉及以上(一)―(九)项的公司章程变更。” ②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涉及到公司生产经营对外融资单笔金额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事项,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陕西通家销售 陕西通家销售(曾用名陕西华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陕西通家全资子公司,陕西通家持有其100%股权。陕西通家销售未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决定。现执行董事为张亦斌。 3、广州通家销售 广州通家销售为陕西通家全资子公司,陕西通家持有其100%股权。广州通家销售未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决定。现执行董事为兰红兵。 4、深圳通家销售 深圳通家销售为陕西通家全资子公司,陕西通家持有其100%股权。深圳通家销售未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现执行董事为兰红兵。 5、海竞集团 海竞集团为苏州泓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融投资”)全资子公司,泓融投资持有其100%股权。 海竞集团未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任免。现执行董事为张亦斌。 6、泓融投资 泓融投资现股权结构为: 股东 投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张亦斌 18,000.00 90.00 90.00 张栗滔 2,000.00 10.00 10.00 合计 20,000.00 100.00 100.00 泓融投资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现执行董事为张亦斌。 7、新海宜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亦斌先生、马玲芝女士 张亦斌先生持有公司248,136,106股股票,占总股本的18.0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马玲芝女士持有公司226,299,842股股票,占总股本的16.46%,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张亦斌先生和马玲芝女士系夫妻关系。张亦斌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对公司决策有主导作用,公司认为张亦斌先生和马玲芝女士共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4,435,9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51%。 根据以上股权结构,相关公司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二)公司判断 1、相关公司与新海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1)张亦斌先生持有泓融投资90%股权,同时担任泓融投资执行董事,张亦斌先生为泓融投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因张亦斌先生可通过泓融投资控 制海竞集团,张亦斌先生为海竞集团实际控制人。 (2)张亦斌先生担任陕西通家董事,为陕西通家关联自然人。 2、相关公司与新海宜的关系 (1)泓融投资、海竞集团均属于张亦斌先生实际控制的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属于“受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新海宜与泓融投资、海竞集团为关联方。 (2)公司董事张亦斌先生担任陕西通家董事、陕西通家销售执行董事,公司董事兰红兵先生担任广州通家销售执行董事、深圳通家销售执行董事,陕西通家、陕西通家销售、广州通家销售、深圳通家销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属于“由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除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新海宜与陕西通家、陕西通家销售、广州通家销售、深圳通家销售为关联方。 (三)会计师核查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了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核查结论如下: “通过核查相关单位章程、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决策机制,上述相关单位关联关系为: 1、张亦斌和马玲芝(夫妻关系)合计持有新海宜股份474,435,948股,占总股本的34.51%,张亦斌担任董事长兼总裁,为新海宜实际控制人。 2、新海宜实际控制人张亦斌持有苏州泓融90%股权,担任执行董事,为苏州泓融实际控制人。新海宜与苏州泓融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为关联方。 新海宜实际控制人张亦斌控制的苏州泓融持有海竞集团100%股权,担任执行董事,为海竞集团实际控制人。新海宜与海竞集团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为关联方。 3、与陕西通家关联关系 (1)在2018年6月5日湖南泰达和新海宜、陕西通家签订《委托合同书》前,新海宜持有陕西通家38.07%股权和表决权,向陕西通家委派2名董事,陕西通家为 新海宜投资的联营企业。 新海宜实际控制人张亦斌任陕西通家董事,为其关联自然人。 (2)在2018年6月5日湖南泰达和新海宜、陕西通家签订《委托合同书》后至2018年11月20日海竞集团受让湖南泰达32,440.19万股股份前,新海宜持有陕西通家38.07%股权,享有78.57%陕西通家表决权,委派5名董事,对陕西通家有名义控制权(湖南泰达委托新海宜表决权40.50%,但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利润分配、派息、减产、增加公司管理团队薪酬或奖励等属于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需事先征求湖南泰达同意,表明该协议无法确保新海宜能够主导湖南泰达的表决权)。 新海宜实际控制人张亦斌任陕西通家董事,为其关联自然人。 (3)在2018年11月20日海竞集团受让湖南泰达持有的陕西通家32,440.19万股股份后,新海宜持有陕西通家38.07%(2018年12月陕西通家增资扩股后为35.82%)股权和表决权,委派3名董事,陕西通家为新海宜投资的联营企业。 新海宜实际控制人张亦斌合计通过控制的企业持有陕西通家70.70%股份和表决权,委派5名董事,在陕西通家董事会拥有多数表决权,为陕西通家实际控制人。 (4)陕西通家持有陕西通家销售、广州通家销售、深圳通家销售100%股份,陕西通家销售、广州通家销售、深圳通家销售与新海宜、新海宜实际控制人张亦斌的关联关系同陕西通家与新海宜、新海宜实际控制人张亦斌的关联关系。” 二、请详细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的具体内容、形成时间、占用原因和性质、日最高占用额等,上述事项是否构成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如是,请说明预计解决该违规占用资金的期限和解决方式。 (一)资金往来具体情况 2018年度,陕西通家及陕西通家销售、广州通家销售、深圳通家销售资金往来主要存在以下五种情况: 1、委托贷款 经新海宜2017年5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7年6月12日召开的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新 纳晶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纳晶”)向陕西通家提供委托贷款,委托贷款金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有关公告。 2017年6月24日,陕西通家取得委托贷款10,000万元。2018年度委托贷款事项变动情况如下(单位:元) 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本金 84,254,001.41 ― 32,571,922.72 51,682,078.69 利息 243,400.45 4,655,891.50 4,749,988.17 149,303.78 合计 84,497,401.86 4,655,891.50 37,321,910.89 51,831,382.47 2、借款 因资金需求,2018年度陕西通家及陕西通家销售分批向新海宜、新纳晶、新海宜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易思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思博”)、新海宜占比99%的有限合伙企业苏州海汇架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汇架桥”)借款,借款年利率为12%。 2018年度借款具体情况如下(单位:元) 提供方 接受方 项 期初余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目 额 本 ― 60,109,437.50 72,759,270.64 -12,649,833.14 新海宜*1 陕西通 金 家 利 ― 509,970.94 ― 509,970.94 息 陕西 本 ― 274,015,000.00 97,420,729.36 176,594,270.64 新海宜*2 通家销 金 售 利 ― 7,143,927.85 ― 7,143,927.85 息 本 ― 29,500,000.00 29,500,000.00 ― 易思博*3 陕西通 金 家 利 ― 734,166.67 ― 734,166.67 息 本 ― 12,600,000.00 ― 12,600,000.00 海汇架桥 陕西通 金 *4 家 利 ― 936,600.00 ― 936,600.00 息 本 ― 27,200,000.00 27,200,000.00 ― 新纳晶*5 陕西通 金 家 利 ― 649,133.33 ― 649,133.33 息 合计 ― 413,398,236.29 226,880,000.00 186,518,236.29 *1:其中,自2018年6月5日起新海宜累计持有陕西通家78.57%表决权至2018年11月20日海竞集团入股陕西通家期间,新海宜累计向陕西通家提供借款5,810.94万元;2018年12月27日,新海宜向陕西通家提供借款200万元。 *2:其中,2018年5月22日,新海宜向陕西通家销售提供借款500万元;2018年6月5日起新海宜累计持有陕西通家78.57%表决权至2018年11月20日海竞集团入股陕西通家期间,新海宜累计向陕西通家销售提供借款8,301.5万元;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底,新海宜累计向陕西通家销售提供借款18,600万元。 *3:易思博向陕西通家提供借款全部在2018年6月5日起新海宜累计持有陕西通家78.57%表决权至2018年11月20日海竞集团入股陕西通家期间,累计提供借款2,950万元。 *4:2018年5月22日,海汇架桥向陕西通家提供借款1,260万元; *5:2018年3月15日,新纳晶向陕西通家提供借款900万元;2018年6月14日,新纳晶向陕西通家提供借款920万元;2018年12月14日,新纳晶向陕西通家提供借款900万元。 3、代采购 2018年度,新海宜及易思博存在代陕西通家采购材料的情形。由于新海宜及易思博处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资源较为丰富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且新海宜为上市公司,在议价能力、付款条件、渠道资源等方面具备优势,采购成本相对较低。为降低陕西通家生产成本,公司采取新海宜/易思博向供应商采购付款,供应商向陕西通家发货,发货后新海宜/易思博确认对陕西通家的应收账款的方案,对于陕西通家未向新海宜/易思博支付的货款,实质上形成代采购材料引起的资金往来。此外还存在易思博为陕西通家预付供应商货款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单位:元): 提供方 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新海宜 代采购应收款项 ― 36,507,214.73 ― 36,507,214.73 *1 利息-管理费 ― 2,491,448.99 ― 2,491,448.99 代采购应收款项 ― 75,148,675.79 50,000,000.00 25,148,675.79 易思博 利息-管理费 ― 4,194,484.69 ― 4,194,484.69 *2 代采购预付款项 ― 58,431,618.00 ― 58,431,618.00 合计 ― 176,773,442.20 50,000,000.00 126,773,442.20 4、代销售 2018年度,为帮助陕西通家拓宽销售渠道,新海宜自陕西通家采购新能源汽车 后销售给客户。由于新海宜采购时向陕西通家全额支付货款,销售后客户未及时支付货款而形成新海宜应收账款,实质上为新海宜代客户提前向陕西通家支付车款,形成代销售新能源汽车引起的资金往来,合计金额192,322,650.00元,具体如下: (1)新海宜采购新能源汽车超额付款形成资金往来(单位:元) 提供方 接受方 项目 期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余额 新海宜 陕西通家 代销售付款 ― 200,000,000.00 130,355,000.00 69,645,000.00 销售 此业务中新海宜向陕西通家销售采购新能源车,车款13,035.5万元,实付20,000万元(票据+信用证),超额付款形成资金往来。 (2)新海宜采购新能源汽车后对外销售,未及时回款,计入新海宜应收账款,形成资金往来。具体如下(单位:元): 提供方 接受方 项目 期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余额 新海宜 陕西通家 注1 ― 45,288,000.00 ― 45,288,000.00 新海宜 广州通家销售 注2 ― 15,105,150.00 ― 15,105,150.00 新海宜 深圳通家销售 注2 ― 41,944,500.00 ― 41,944,500.00 新海宜 陕西通家销售 注3 ― 39,480,000.00 19,140,000.00 20,340,000.00 合计 ― 141,817,650.00 19,140,000.00 122,677,650.00 注1:此笔销售客户为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款用以抵偿陕西通家欠付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即:新海宜以货款代陕西通家偿还债务,形成对新海宜资金往来。 注2:根据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要求,经本地销售公司销售给客户的新能源汽车方可申请地方财政补贴。新海宜自陕西通家销售采购新能源汽车后,返销给广州通家销售、深圳通家销售,未及时回款,形成对新海宜资金往来。 注3:此笔销售客户为湖南洪云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劳务费 2018年度,新海宜存在为陕西通家部分外派员工支付工资等费用的情形,形成为陕西通家垫支费用的资金往来,合计金额401,098.12元。 6、委托贷款及借款日最高往来余额:新海宜及下属公司2018年度向陕西通家提供委托贷款及借款的日最高往来余额为25,322.65万元。 (三)经核查,上述事项构成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公 司已要求陕西通家结合以前年度国家补贴清算审核公示、国家补贴预估到位情况、地方政府补贴拨付情况、经营性回款和融资安排等资金来源制定了《资金偿还计划》,具体如下:2019年9月30日前,归还金额不低于借款余额的50%;2019年12月31日前,借款全部归还。同时上述借款均根据实际使用期限,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请自查并说明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3条和第13.3.4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 经自查,公司认为上述资金往来事项属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7.4.3条、第7.4.4条、第7.4.5条规定,公司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此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7.4.5条规定: 1、规则:“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自查结果:陕西通家其他股东未能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但陕西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向陕西通家提供借款4,300万元。 2、规则:“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海竞集团为张亦斌先生关联人,在2018年11月20日入股陕西通家后符合上述关联股东情形,应按照出资比例向陕西通家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自查结果: ①2018年度海竞集团向陕西通家累计提供借款12,840万元,全部在海竞集团入股陕西通家前发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借款日期 借款金额(万元) 1 2018年5月28日 4,000 2 2018年6月19日 2,000 3 2018年6月22日 1,040 4 2018年7月16日 1,400 5 2018年7月30日 2,400 6 2018年8月17日 2,000 合计 12,840 ②自2018年11月20日海竞集团入股陕西通家至2018年底,海竞集团未向陕西通家提供借款。 3、综上所述,2018年度,陕西通家通过委托贷款、借款、代采购、代销售、劳务费等方式累计与新海宜及下属公司资金(含本息)往来发生金额为937,046,318.11元,除委托贷款本期利息发生额4,655,891.50元外,其他资金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陕西通家其他股东虽未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但也积极帮助陕西通家寻求资金支持,如陕西通家股东―陕西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向其控股股东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0.09%)汇报了陕西通家资金情况后,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向陕西通家提供借款4,300万元。 2018年11月20日海竞集团入股陕西通家前,海竞集团累计向陕西通家提供借款12,840万元,自2018年11月20日海竞集团入股陕西通家至2018年底,海竞集团未向陕西通家提供借款。 四、请自查除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外,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形。 除上述资金往来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1、由于湖南泰达企业对新海宜存在业绩补偿义务,结合公司新能源战略的布局,公司原计划于2018年度通过收购湖南泰达持有的陕西通家部分股份收回业绩补偿,并实现对陕西通家控股。为维护陕西通家经营稳定、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同时也为了保证新海宜自身利益,新海宜与湖南泰达签署了《委托合同书》,自2018年6月5日起至双方争议解决前,湖南泰达将持有的陕西通家40.50%表决权委托给新海宜行使,新海宜合计持有陕西通家78.57%表决权。2018年6月25日,经陕西通家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海宜成功改组陕西通家董事会,七名董事席 位中占五席。 由于在重大资产重组推进的过程中,公司发现陕西通家存在部分历史因素尚需时间解决,重组时机尚不成熟。基于对陕西通家行业发展前景及公司资质的看好,张亦斌先生通过海竞集团收购湖南泰达转让的部分股份。此举一方面有利于尽快稳定陕西通家的生产经营,避免陕西通家受到股权变动的不确定性影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上市公司尽快落实业绩补偿款的收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2018年11月20日,陕西通家201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海竞集团受让湖南泰达持有的324,401,900股股份(对应当时37.07%持股比例;2018年12月,因陕西通家增资扩股,持股比例调整为34.88%),成为第二大股东。新海宜代湖南泰达行使的40.50%表决权自然失效,表决权恢复为38.07%(后因增资扩股,持股比例调整为35.82%),与持股比例一致。海竞集团成为第二大股东后,经陕西通家2018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陕西通家董事会席位调整为新海宜委派三名、海竞集团委派两名,新海宜委派董事人数未超过半数。 2、2018年度,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市场资金收紧,陕西通家授信额度骤减。同时根据现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政策,国家补贴下发滞后,陕西通家面临垫付国补的巨大资金压力。考虑到新海宜前期已投资5.3亿元入股陕西通家,陕西通家为新海宜重要资产和子公司,只有保障陕西通家的正常生产经营才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利益,新海宜及下属公司根据自身能力向陕西通家及下属公司分批提供了借款。 3、新海宜及下属公司为陕西通家及下属公司提供的资金全部用于日常经营和偿还经营贷款,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张亦斌先生个人使用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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