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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志环保: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23 05:26:41 发布机构:凌志环保 我要纠错
公告编号:2019-031 证券代码:831068 证券简称:凌志环保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凌建军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计8户,持有表决 公告编号:2019-031 权的股份总数60,83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2%。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 》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汇报2018年度工作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0,831,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要回避表决。 (二) 审议通过《关于 议案》议案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制作《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汇报监事会2018年度工作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0,831,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公告编号:2019-031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要回避表决。 (三) 审议通过《关于 》议 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已披露登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9-028)、《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9-02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0,831,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要回避表决。 (四) 审议通过《关于 》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现将2018年度财务决算情况予以汇报。 2.议案表决结果: 公告编号:2019-031 同意股数60,831,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要回避表决。 (五) 审议通过《关于 》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现将2019年度财务预算情况予以汇报。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0,831,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要回避表决。 (六) 审议通过《关于 》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补充流动资金,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拟提请公司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告编号:2019-031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0,831,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要回避表决。 (七) 审议通过《关于 》 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涉及三项子议案,分别是:(1)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2)大器环保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3)荆�鹱仙拔幕�有限公司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相关内容已披露登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9-025)。 2.议案表决结果: (1)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年发生额(元) 采购商品 1,780,075.62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1,293.10 公告编号:2019-031 同意股数60,831,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大器环保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年发生额(元) 大器环保工程(大连)采购商品 1,653,818.89 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135,816.38 同意股数3,247,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荆�鹱仙拔幕�有限公司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年发生额(元) 荆�鹱仙拔幕�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119,960.00 同意股数3,247,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1)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大器环保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公告编号:2019-031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股东凌建军、凌美琴、凌金南、卢学文回避表决。 (3)荆�鹱仙拔幕�有限公司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股东凌建军、凌美琴、凌金南、卢学文回避表决。 (八) 审议通过《关于 》议案 1.议案内容: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由其出具了编号为“瑞华字审【2019】33050029号”的《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0,831,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要回避表决。 (九)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续聘瑞华会计师 公告编号:2019-031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0,831,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要回避表决。 (十)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及其进展》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已披露登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19-02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0,831,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要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 公告编号:2019-031 况的专项说明》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已披露登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2019-02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0,831,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要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叶晓红、邓宸熹 (三)结论性意见 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19-031 (一)《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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