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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高创意: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05-23 05:56:20 发布机构:弘高创意 我要纠错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20) 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9,DongdaqiaoRoad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10-58137799Fax:+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旭琦律师、吴艳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9年4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并附有《参会股东登记表》、《授权委托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紫月路18号院5号楼一层多功能厅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何宁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逐项审议了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并表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在2019年5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在2019年5月21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截止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名称)、股票账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611,389,3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60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611,251,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587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4%。 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1《2018年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2《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3《2018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议案4《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5《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议案6《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7《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5、经合并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8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1,360,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3%;反对2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3179%;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68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1,360,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3%;反对2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3179%;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68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611,360,852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3%;反对28,5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弃权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3179%;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68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11,360,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3%;反对2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3179%;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68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1,357,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9%;反对3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1%;弃权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7.2134%;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2.78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1,357,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9%;反对3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1%;弃权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7.2134%;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2.78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1,360,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4%;反对2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6%;弃权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3904%;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6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旭琦 (盖章) 经办律师: 吴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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