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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盈方: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9-05-27 05:55:29 发布机构:盈方微 我要纠错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6005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后续每月均披露了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及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敬请查阅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相关公告。 2019年5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70号),主要内容如下: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成先生、赵海峰先生、史浩�畔壬�、李元先生、唐忠民先生、丁强先生、张怡女士、陈炎表先生: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盈方微涉嫌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盈方微约定开展数据中心服务业务,但2015年8月、9月并未实际履行相关义务 2015年开始,盈方微在美国开展数据中心服务业务,为HighSharpElectronicLimited(中文名为高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锐电子)提供场地租赁及数据运维服务。盈方微全资子公司Infotm.Inc.(以下简称美国盈方微) 与高锐电子签订了《场地租赁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场租合同》),全资子公司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盈方微)与高锐电子签订了《资料中心数据运营维护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运维合同》)。 《场租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31日,并约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每月固定租赁服务费90万美元。《运维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31日,其中,2015年8月收取运营管理费60万美元,自2015年9月1日起每月固定收取运营管理费220万美元。根据约定,盈方微应在自有产权的土地上建设符合要求的设施,主要包括完成土建工程、配备用于放置服务器的机柜及大于45MW容量的供电设施,并提供日常运营维护。 由于盈方微未能如期在自有土地上完成土建工程,2015年8月,美国盈方微与高锐电子签署补充合同,约定美国盈方微可通过租赁土地提供服务。之后美国盈方微另租土地为高锐电子提供数据中心服务。 事实上,2015年8月、9月,盈方微没有条件、实际上也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具体如下:第一,盈方微实际租赁土地的起始日为2015年10月1日,在此之前,盈方微没有可供数据中心使用的场地。第二,所需供电设备于2015年10月购买并投入使用,在此之前,盈方微不能提供数据中心所需电力。第三,租用土地上的基础工程建设及日常维护于2015年10月开始。第四,2015年8月、9月,数据中心机柜实际运行数量为0。第五,盈方微未提供数据中心服务器的运营服务,也未向客户提供过服务器的运行报告。 二、盈方微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盈方微2015年8月、9月未开展美国数据中心服务业务,却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的规定,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2006)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关于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第二条关于租赁的规定。相关会计确认导致上海盈方微2015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7,890,040.00元,虚增 营业成本381,729.61元,虚减期间费用381,729.61元,虚增利润总额17,890,040.00元;美国盈方微2015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900,000.00美元,虚增营业成本33,406.25美元,虚减期间费用33,406.25美元,虚增利润总额900,000.00美元。根据盈方微期末外币报表折算的说明,折算后,美国盈方微2015年财务报表涉嫌虚增利润总额5,675,670.00元。前述情况导致盈方微2015年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利润总额23,565,710.0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5.08%。 2016年4月29日,盈方微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投赞成票的有时任董事陈志成、史浩�拧⒄院7濉⒗钤�、唐忠民等人及时任监事丁强、张怡,投弃权票的有时任董事陈炎表等人。在《2015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的有陈志成、史浩�拧⒄院7濉⒗钤�、唐忠民、陈炎表等人。在该财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包括陈志成、赵海峰等人。之后,盈方微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15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于2016年7月14日披露了更新后的2015年年报。对《2015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及《2015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议案投赞成票的有陈志成、史浩�拧⒊卵妆怼⒄院7濉⒗钤�、唐忠民、丁强、张怡等人。在更新后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包括陈志成、赵海峰等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盈方微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陈志成系盈方微实际控制人,2014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15日任盈方微总经理,2014年11月19日至我会调查日任盈方微董事,2015年12月29日至我会调查日任盈方微董事长。赵海峰自2014年8月26日至我会调查日任盈方微财务总监,2015年11月27日至我会调查日任盈方微董事,2015年12月29日至我会调查日任盈方微常务副总经理。陈志成、赵海峰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史浩�抛杂�方微股改前即任公司董事长,股改后至今任盈方微董事,其中,股改后至2015年12月29日任盈方微董事长。李元自2014年11月19日至我会调查日任盈方微董事,2016年8月18日至我会调查日任盈方微总经理。唐忠民自盈方微股改前即任上市公司董事,股改后至2016年8月15日任盈方微董事。陈炎表自盈方微股改前即任公司独立董事,股改后至我会调查日任盈方微董事。丁强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6年8月15日任盈方微监事。张怡自2015年12月29日至我会调查日任盈方微总裁办副主任,2016年1月22日至我会调查日任盈方微监事。上述6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盈方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2.对陈志成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 3.对赵海峰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4.对史浩�拧⒗钤�、唐忠民、丁强、张怡等5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 5.对陈炎表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万元。 陈志成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陈志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盈方微、陈志成、赵海峰、史浩�拧⒗钤�、唐忠民、丁强、张怡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公司判断,《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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