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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达科技: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度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2019-05-30 07:24:25 发布机构:奋达科技 我要纠错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9年度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奋达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了于2019年5月27日召开的奋达科技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奋达01”,债券代码:112415)2019年度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召开的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定文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 �弧被颉罢�券受托管理人”)召集,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奋达科技于2019年5月10日公告的《关于召开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度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等。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19年5月27日上午10:00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洲石路奋达科技园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召开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中泰证�弧V刑┲�蛔魑�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债权登记日2019年5月20日下午收市(15:00)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6奋达01”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通过参加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本次债券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1900,000张,代表的本次债券本金总额共计19,000万元,占本次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金额的47.50%。 除上述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发行人委派的代表、中泰证券委派的代表以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 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仅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案。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3、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不存在无表决权的情形。 4、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5、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会议对《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暨减资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同意本议案的持有人所持债券合计0万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的0%;反对本议案的持有人所持债券19,000万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的47.50%;弃权的持有人所持债券合计21,000万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的52.50%。根据投票结果,议案未获得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的同意,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未形成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由于议案未获得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的同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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