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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盛机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06-11 04:53:24 发布机构:晶盛机电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19-035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 二、关于201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和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除因自身原因离职后不再具备激励条件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外,其他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朱亮作为激励对象属于本次解锁事项的关联人,已经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3、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 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在锁定期满后办理201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和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德仁 杨鹰彪 王秋潮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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