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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鑫: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9-06-11 06:06:09 发布机构:江苏三鑫 我要纠错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19]第106号 致: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3、贵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沿江街道浦洲路35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现场投票时间为2019年6月10日上午9:00时。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4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43,385,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77.47%。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贵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2018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3、《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年报摘要的议案》; 5、《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和2019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6、《关于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7、《关于2018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19年度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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