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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精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2016-09-08 18:35:07 发布机构:日发精机 我要纠错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发精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就日发精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五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都投资”)增持日发精机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增持”)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份增持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作为本次股份增持事宜进行专项核查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份增持的增持人五都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发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2月1日向五都投资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67386804X4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五都投资是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导致公司需要终止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五都投资的确认,五都投资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即: (1)不存在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2)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亦未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3、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五都投资依法具有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份增持情况 1、本次股份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本次增持前(截至2016年3月7日),日发精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指日发集团、日发集团全资子公司五都投资、日发集团控股股东吴捷先生及吴良定先生家族,以下同)合计持有日发精机199,095,8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8982%。 2、本次股份增持计划 根据日发精机于2016年3月9日发布的《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及五都投资的确认,五都投资计划在未来六个月内(自2016年3月8日起算),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运行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将增持不低于214,000股,同时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含此次已增持股份在内)。五都投资于2016年3月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214,000股。 3、本次股份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期间,日发精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都投资于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9月7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增持214,000股日发精机股份(因日发精机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总股本从369,392,646股增加为554,088,969股,故以下持股比例均按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折算),截至2016年9月7日,五都投资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2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79%,具体明细如下: 增持数量占 成交均价 增持金额 股东 增持日期 增持数(股) 公司总股本 (元/股) (元) 的比例 2016年3月8 五都投资 16.06 321,000 5,155,260 0.0579% 日 合计 -- -- 321,000 5,155,260 0.0579% 据此,本次增持完成后,日发精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日发精机298,964,8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9561%。 三、本次股份增持符合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 1、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日发精机提供的股东名册,于本次股份增持前,日发精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日发精机199,095,8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8982%,超过日发精机已发行股份的50%;本次增持后,日发精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98,964,827股,占公司总股本(554,088,969股)的53.9561%;本次增持未影响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 3、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如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以免于按照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五都投资本次增持股份满足《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四、本次股份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日发精机已于2016年3月9日公告了《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披露了五都投资本次股份增持的相关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增持已履行了相应的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依法具有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份增持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本次股份增持已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胡振标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徐静 ________________ 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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