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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17:万林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9-12 19:05:24 发布机构:万林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3117 证券简称:万林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58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08号)核准,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820,93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6.41元(均指人民币元,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850,381,494.12元,扣除发行费用28,435,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21,946,494.12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9月1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6)第0908号)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2016年9月12日,公司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6年9月1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金额(元) 资金用途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31006662901880002 木材供应链管理 江苏万林现 400,000,000.00 司上海长宁支行 8534 一体化服务平台 代物流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1050116739000000 项目、物流网点 有限公司 426,421,494.12 限公司上海第六支行 0318 工程项目 合计 - - 826,421,494.12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木材供应链管理一体化服务平台项目、物流网点工程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斐、张小庆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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