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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6-09-12 22:26:22 发布机构:恒泰艾普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16-08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6年8月26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11日--2016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1日15:00至2016年9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12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北京朗丽兹西山花园酒店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庚文先生主持。 2、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9,691,60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792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615,19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475%。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9,673,80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78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597,39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45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2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25%。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庚文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云技术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北京志大同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汤承锋为关联股东,共持有公司股票8,724,629股,均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110,949,175股;反对0股;弃权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8,800股;反对9,00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110,95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606,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0%;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119,673,804股;反对0股;弃权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8,800股;反对9,00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119,682,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606,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0%;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119,673,804股;反对0股;弃权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8,800股;反对9,00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119,682,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606,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0%;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继勇、代贵利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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