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
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鉴于李向文先生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委员会现对公司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推荐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丹女士的个人资料及任职资格等事项进行了审阅、核实并广泛征求意见后,就提名刘丹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收到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提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备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二、经审阅刘丹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第149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刘丹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我们同意提名刘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请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签名:
吴铁华、李刚、张炜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