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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2016-09-22 16:58:20 发布机构:东华能源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6-094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6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2016-067号),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一峰女士计划通过“华泰远见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总金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增持股份数量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0.5%,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公司2016年9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2016-088号),周一峰女士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增持公司股票13,916,2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0%。 公司近日接到周一峰女士的通知,其已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合计增持公司股票22,953,4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94%。 截止2016年9月20日,周一峰女士已完成增持计划。现将增持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1、增持方式 周一峰女士作为进取级份额委托人,以自筹资金认购“华泰远见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由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股票二级市场上买入处于公开交易中的公司股票。“华泰远见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1)增持账户名称:华泰证券资管-南京银行-华泰远见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进取级份额委托人为周一峰,金额为1亿元,优先级份额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广,最 后募集金额为2亿元。 (4)收益分配:进取级份额以其资产承担风险,在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全部剩余收益;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及本金在分配顺序上优先于进取级份额参与形成份额对应的资产和进取级份额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追加的财产的本金和收益。 (5)风险说明:资管计划为股票型产品,计划整体属于高风险产品,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和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对于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来说,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本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或进取级份额委托人违约情况下,优先级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对于进取级份额委托人来说,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且高于优先级份额。在本计划资产出现前段所述的极端损失的情况下,进取级份额可能面临本金全部损失,甚至需要承担追加参与且参与资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2、增持数量及比例 成交均价 占公司总股本 增持期间 增持股数(股) 增持金额(元) (元/股) 的比例 2016年7月 10,826,844 12.42 134,485,244.14 0.7780% 2016年8月 3,069,909 12.95 39,746,156.19 0.2206% 2016年9月 9,056,655 13.64 123,515,421.79 0.6508% 合计 22,953,408 297,746,822.12 1.6494% 首次增持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增持完成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 3、增持前后的情况 本次增持前,周一峰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2,610,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97%;公司控股股东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石油”)持有公司股份325,3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3.38%;公司第三大股东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科长江”)持有公司股份131,29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3%。 本次增持后,周一峰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2,610,440股,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22,953,408股,合计持有175,563,8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62%;东华石油持有公司股份325,3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3.38%; 优尼科长江持有公司股份131,29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3%。 周一峰女士持有东华石油及优尼科长江35%的股权;王铭祥先生持有东华石油及优尼科长江65%的股权。周一峰女士和王铭祥先生为配偶关系,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锁定期的说明 1、周一峰女士承诺:自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即从增持完成日2016年9月20日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所增持的公司股份。 2、周一峰及其一致行动人(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份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份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免于向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本次股份增持已经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份增持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2、本次增持行为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交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 3、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其增持公司的股票进行监督管理,并督促增持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4、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增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增持对象后续锁定期承诺及权益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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