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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关于控股股东、董事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2016-09-22 20:10:04 发布机构:欣泰电气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372 简称:欣泰电气 公告编号:2016-157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董事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6年7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号)。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1.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9月2日作出了公司股票自9月6日起暂停上市的决定。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目前并未作破产安排,但由于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无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额系公司财务账面显示的每股对应净资产数,并不一定代表投资者未来可实际取得的金额,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区分,谨慎投资。 4、公司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1.2条规定,自披露其后首个半年报告起发布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于每月前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1)投资者互动平台网址:http://irm.p5w.net (2)咨询电话:0415-4139135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欣泰”)、董事蔡虹、董事刘桂文的通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法院”)提交了关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的民事起诉状,目前黄浦区法院已正式受理立案,案号分别为(2016)沪0101民初20327号、(2016)沪0101民初20924号,并向上述责任人分别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讼状等文件。现公司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两项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2016)沪0101民初20327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1、诉讼双方基本情况 原告:海通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被告一:刘桂文,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满族 被告二:温德乙,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三:辽宁欣泰 法定代表人:温德乙 1.2、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购回交易金额(融资本金)2999万元人民 币;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以购回交易金额(融资本金)2999万元人 民币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购回交易金额(融资本金)之日止的延期利息以及违约金(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6月19日期间的延期利息已付,故扣除前述已付延 期利息,自2015年7月28日暂计算至2016年7月27日期间的延期利息以及违约金为497.5008万元人民币; 以上第一项至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为3496.5008万元人民币;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债务承担共同还 款责任; 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的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质押股票的所得价款在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对诉讼请求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1.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26日,被告一刘桂文与原告签订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编号为:(质)NO:B-2000682)(以下简称“《业务协议》”)。同日,根据《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相关业务规则,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协议编号为:20141226325009)(以下简称“《交易协议》”)。 两份协议签订后,双方完成了一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即:被告一以379.7109万股欣泰电气(证券代码:300372)限售股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向原告质押融资2999万元(2015年6月2日红股上市后股份数量变更为759.4218万股),融资期限为763天,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7日,年利率为8.5%。 之后,上市公司欣泰电气因涉嫌财务造假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造成市场、媒体对欣泰电气产生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存在暂停上市的可能,已严重影响被告一的履约能力。故,原告根据《业务协议》第二十七条的约定,于2015年7月20日发函要求被告一于2015年7月27日之前提前购回上述融资。但被告一未按照约定履行提前购回的义务。 原告认为,根据《业务协议》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的约定,被告一未按照原告要求提前购回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照《业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对被告一进行违约处置,而被告一应向原告清偿所有应付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购回交易金额、延期利息、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 另,鉴于被告二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且被告二已向原告出具声明同意被告一向原告进行质押融资,故应当对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三系欣泰电气的大股东,与原告签订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一所负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当对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2016)沪0101民初20924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1、诉讼双方基本情况 原告:海通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被告一:蔡虹,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满族 被告二:刘月文,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满族 被告三:辽宁欣泰 法定代表人:温德乙 2.2、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购回交易金额(融资本金)1387万元人民 币;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以购回交易金额(融资本金)1387万元人 民币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购回交易金额(融资本金)之日止的延期利息以及违约金(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6月19日期间的延期利息已付,故扣除前述已付延 期利息,自2015年7月28日暂计算至2016年7月27日期间的延期利息以及违约金为230.0879万元人民币; 以上第一项至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为1617.0879万元人民币;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债务承担共同还 款责任; 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的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质押股票的所得价款在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对诉讼请求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2.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26日,被告一蔡虹与原告签订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编号为:(质)NO:B-2000683)(以下简称“《业务协议》”)。同日,根据《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相关业务规则,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协议编号为:20141226325010)(以下简称“《交易协议》”)。 两份协议签订后,双方完成了一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即:被告一以175.707万股欣泰电气(证券代码:300372)限售股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向原告质押融资1387万元(2015年6月2日红股上市后股份数量变更为351.414万股),融资期限为763天,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7日,年利率为8.5%。 之后,上市公司欣泰电气因涉嫌财务造假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造成市场、媒体对欣泰电气产生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存在暂停上市的可能,已严重影响被告一的履约能力。故,原告根据《业务协议》第二十七条的约定,于2015年7月20日发函要求被告一于2015年7月27日之前提前购回上述融资。但被告一未按照约定履行提前购回的义务。 原告认为,根据《业务协议》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的约定,被告一未按照原告要求提前购回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照《业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对被告一进行违约处置,而被告一应向原告清偿所有应付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购回交易金额、延期利息、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 另,鉴于被告二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且被告二已向原告出具声明同意被告一向原告进行质押融资,故应当对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三系欣泰电气的大股东,与原告签订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一所负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当对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涉及的仲裁事项如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承销协议》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的相关约定,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了仲裁申请。 公司就该事项分别于2016年9月18日、9月19日披露了《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6-148)和《重大仲裁公告(二)》(公告编号:2016-149)。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两项诉讼外,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还涉及与辽宁曙光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纠纷案,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中。 公司已分别于2016年7月13日、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6)及《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78)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因素,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尚不明确。关于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传票》([2016]沪0101民初20327号)、《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传票》([2016]沪0101民初20924号); 2、《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6]沪0101民初2032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6]沪0101民初20924号); 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沪0101民初2032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沪0101民初20924号); 4、《民事起诉状》([2016]沪0101民初20327号)、《民事起诉状》([2016]沪0101民初20924号)。 特此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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