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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借款协议书》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6-08-17 16:58:55 发布机构:滨海能源 我要纠错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借款协议书》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将审议公司拟与控股股东签署《借款协议书》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新业务开展需要,为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天津京津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津文化”)签署《借款协议书》,控股股东京津文化拟以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向公司提供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本次银行委托贷款利率为4.5675%,基准利率上浮5%,按季度结息,期限为1年(自银行放款之日起)。 我们认为,此次借款利率是按照市场化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并且交易价格是公允、合理的。本次交易风险可控,无其他任何额外费用,也无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开展经营业务的支持,此次交易有利于缓解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流动资金压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公司与控股股东京津文化签订《借款协议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魏莉 魏莉 李莉 李莉 冼国明 冼国明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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