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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于近日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琼96民初361号],公司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获法院正式立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审查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14.64亿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目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于近日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琼96民初361号],公司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获法院正式立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㈠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

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㈡诉讼事实

2018年12月27日,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海南海航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海航物流集团”)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下称“龙江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海航物流集团向龙江银行借款14.64亿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6日。同日,上市公司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航投资公司”)与龙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海航投资公司为龙江银行上述14.64亿元贷款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经核查,上述担保事项未经海航投资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亦未经海航投资公司依法公开披露。

本案海航投资与海航物流集团为同受海航集团控制的关联方,案涉《保证合同》未经海航投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法定要求。龙江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未审查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订立《保证合同》。此外,海南省高院于2021年3月13日出具(2021)琼破1号之一决定书,裁定对包括海航物流集团在内的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龙江银行已向海航物流集团申报债权,后经海南省高院裁定确认债权。

据此,因龙江银行已经对海航物流集团申报债权,且已得到确认,案涉《保证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将影响到原告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对借款人海航物流集团是否享有追偿权,进一步影响到海航物流集团的清偿对象及债务金额,故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海航物流集团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依法申请将海航物流集团列为第三人。

综上,为维护原告及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㈢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保证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效力;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记载于《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的诉讼外,公司目前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目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琼96民初361号]。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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