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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房永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3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 837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房永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会会秘书白星华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2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夏青、戴琦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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