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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明泰转债”2022年付息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2年4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期间的利息。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4月8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4月11日

●可转债付息发放日:2022年4月11日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2年4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明泰转债;

3、债券代码:113025;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债券发行量:183,911万元(1,839.11万张,183.911万手);

6、债券上市量:183,911万元(1,839.11万张,183.911万手);

7、发行价格: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100元/张;

8、募集资金总额及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83,911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181,652.56万元;

9、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0、债券上市时间:2019年5月7日;

11、债券存续起止日期:2019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9日;

12、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0%、第六年2.5%;

1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19年4月10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14、初始转股价格:11.49元/股;

15、最新转股价格:11.00元/股(公司因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自2019年6月17日开始,转股价格调整为11.30元/股;因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自2020年6月8日开始,转股价格调整为11.20元/股);因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自2021年5月14日开始,转股价格调整为11.00元/股);

16、转股起止日期:2019年10月16日至2025年4月9日;

17、信用评级: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5月26日出具的《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1]3472号),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8、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2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明泰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1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约定,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4月8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4月11日

(三)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4月1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2年4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明泰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债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债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债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8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三)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本期债券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开发区

联系人:景奇浩

联系电话:0371-67898155

(二)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联系人:铁维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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