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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电气”、“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19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1年9月10日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2月23日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78号文同意注册。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电气”、“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19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1年9月10日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2月23日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78号文同意注册。

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6,192万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后,将拟申购价格高于16.10元/股(不含16.10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16.10元/股,且申购数量小于1,500万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16.10元/股,且申购数量等于1,500万股,且申购时间同为2022年3月30日14:52:31:679的配售对象,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剔除2个配售对象。以上过程共剔除96个配售对象,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117,88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数量总和11,731,520万股的1.0048%。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有效认购倍数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3.73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2年4月7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2年4月7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4、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需参与跟投。

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367.8077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5.94%;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91.3328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4.70%。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928.8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59.1405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10.65%。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269.6595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5、本次发行价格13.73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32.7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0.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3.6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0.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本次发行价格为13.73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新特电气所属行业为“C38电气机械和器械制造业”。截至2022年3月30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2.05倍。

截至2022年3月30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数据来源:同花顺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0年扣非前/后EPS=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注3:其中中能电气2020年扣非前后对应的PE均远高于同行业市盈率,未纳入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值计算范畴。

相较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公司在行业地位、核心技术、客户及品牌认可度、财务数据及成长潜力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行业地位方面,公司是国内最早研发、生产与高压变频器配套的变频用变压器制造商。1997年,公司按照西门子、ABB等用户的要求开始定制生产了少量变频用变压器。2004年,公司成功研制了高绝缘等级(H级)的变频用变压器,打破了国外同类产品的垄断,实现了进口替代,也为国产高压变频器厂商的快速发展贡献了力量。作为变频用变压器行业的先行者,经过多年在变频调速领域的技术及经验积累、品牌建设,凭借扎实的研发实力及成本、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公司已占据国内变频用变压器行业超过25%的市场份额。

在自身快速发展的同时,公司积极推动行业进步,引领技术革新。公司是国内变频用变压器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之一,参与制定《NB/T42021-2013高压变频调速用干式变流变压器》、《NB/T42022-2013高压变频调速用油浸式变流变压器》、《GB/T28180-2011变压器环境要求和意识设计导则》、《GB/20052-2013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10228-2015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6451-2015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等6项国家标准及2项行业标准的起草与修订。公司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证书》,自主研发的变频调速用干式变流变压器ZTSFG(H)、变频调速用油浸式变流变压器ZTS产品、高压变频用变压器ZTSFGN、海洋平台三相干式整流变压器等产品曾多次获得北京市区级科技发展和进步奖项。公司还多次承担北京市火炬计划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项目、朝阳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项目,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和河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核心技术方面,公司在H级变频用变压器设计、制造、试验等环节,就产品结构、电磁场、温度场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模拟、测试及基础开发,积累了丰富的应用经验,公司拥有国内发明专利28项、国外发明专利3项,同时拥有多项非专利核心技术,涵盖了整个产品设计、结构及制造工艺流程,包括新型散热技术、阻抗平衡技术、智能化设计与生产相关技术、铁心相关制造技术、线圈制造技术及新型结构与设计技术等。公司还引入了仿真技术,与产品设计制造流程相融合,进一步提升了自主创新的基础实力与技术应用效果的前瞻性。上述技术成果也是公司具备大容量产品设计、制造能力的重要基础,已交付的最大产品容量为48,850kVA,高于主要竞争对手。此外,公司创新性地将立体三角形结构与产品技术应用于产品生产中,是行业内唯一掌握立体三角形结构变频用变压器、电抗器设计与制造工艺并可实现批量生产的企业。较强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确保了公司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为公司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并为技术的持续优化与迭代、产品的不断升级与创新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支持公司在产品技术方面保持领先地位。公司拥有的各项专利及核心技术已全面、有效地应用于公司产品的设计与制造中,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与市场反馈,且技术优势已转化为公司产品在性能、质量、成本等多个方面的综合优势。

客户及品牌认可度方面,变频用变压器为定制化产品,不同行业、用户、使用条件、高压变频器制造商对变频用变压器产品的性能参数、指标、结构的要求均不相同。该类产品主要用于采矿、钢铁、煤炭、电力、冶金、水泥、石油石化、化工、市政等领域的生产系统中,终端用户对产品长期、不间断且稳定可靠运行的要求极高。作为国内最早研发和生产变频用变压器的企业,公司与下游行业中主要的高压变频器制造商均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施耐德、ABB、西门子、富士电机、日立、罗克韦尔等知名跨国电气集团及卧龙电驱、英威腾、新风光、汇川技术、科陆电子、合康新能等国内高压变频器龙头企业的认证供应商。同时,因产品性能优异、质量稳定且具有较高的技术服务水平,公司产品在终端用户中也建立了良好的口碑,并在多个项目中成为终端用户指定选择的变频用变压器品牌供应商。在此基础上,公司作为新业务模式的探索者,创新性地建立了数据共享体系,承担起通常由变频器制造商进行的产品性能测试与配套工作,并通过数据系统与客户实时共享,既实现了业务延伸,也加强了与客户间的技术交流、协作关系与信任,可有效提升电气系统整体搭建与交付效率,将巩固公司在产品、品牌、服务及客户资源等方面的领先优势及壁垒。

财务数据及成长潜力方面,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6月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4,508.15万元、26,837.06万元、33,682.13万元、16,012.14万元,实现主营业务毛利9,683.09万元、11,738.13万元、13,882.81万元、5,598.22万元,收入规模持续较快增长,并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公司核心产品是变频调速技术的重要载体。变频调速技术在工业、制造业领域凭借其卓越的调速性能、完善的保护功能、显著的节能效果及易与自动控制系统接口实现自动调节等特点,成为工业节能降耗及实现智能制造行之有效的途径,并顺应了国家“双碳战略”和多项节能降耗政策。公司核心市场在未来5年将保持高速增长态势,2026年市场容量预计较2021年进一步扩大超过50%。同时,公司产品新兴应用领域包括储能、光伏、风电、页岩气、页岩油、船舶、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云计算中心、油气管道等多个方向,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公司产品已在中科院100兆瓦先进压缩空气储能项目、磁悬浮项目(轨道交通)、西气东输项目(油气管道)、迪拜太阳能园区项目(光伏)及多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成功应用,实现了产品新兴领域质的突破,未来发展潜力足。。

本次发行价格13.73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43.68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静态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3月30日(T-4日)发布的“C38电气机械和器械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2)根据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278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5,694个,占剔除无效报价后配售对象总数的67.37%,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7,685,900万股,占剔除无效报价后申购总量的65.51%,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1,943.87倍。

(3)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4)《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51,635.35万元,本次发行价格13.73元/股对应募集资金总额为85,016.16万元,高于前述募集资金需求金额。

(5)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综合考虑有效申购倍数、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13.7200元/股)。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6)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7、按本次发行价格13.73元/股、发行新股6,192万股计算,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85,016.16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9,547.1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75,468.97万元。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8、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方面,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获配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9、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10、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2年4月11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4月1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1、当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12、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13、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在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14、网下、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的情况确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的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具体回拨机制请见《发行公告》中“一、(五)回拨机制”。

15、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深交所批准后,方能在深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

16、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17、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18、请投资者务必关注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1]919号)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9、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22年3月25日(T-7日)披露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0、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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