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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了《关于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新余市威立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威立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了《关于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公司特定股东新余市威立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立德”)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在上述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392,47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1512%);公司特定股东新余市威立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立杰”)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在上述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047,84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9091%)。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述股东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截至2022年4月8日,威立德与威立杰减持时间已过半,同日,公司分别收到威立德与威立杰《关于减持股份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现将其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威立德与威立杰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 其他相关说明

1、威立德与威立杰的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公告日,威立德与威立杰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已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形,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3、威立德与威立杰本次减持严格遵守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③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4、公司将持续关注威立德与威立杰减持计划后续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威立德与威立杰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特定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告知函》。

特此公告。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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