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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20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2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13日(星期三)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何启强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4,210,2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147%。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1,11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019%。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095,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2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3,095,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28%。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4,199,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3,085,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4,199,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3,085,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74,199,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3,085,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4. 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4,199,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3,085,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5. 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4,199,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3,085,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6. 审议通过《2022年度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23,085,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3,085,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4,199,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3,085,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8. 审议通过《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4,199,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3,085,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9. 审议通过《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4,199,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3,085,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10. 审议通过《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4,199,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3,085,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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