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所处的阶段
上诉人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一审案号:(2020)浙02知民初455号],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本案按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诉讼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原审为被告)。
●涉诉金额:2,800万元及一审/二审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知民初455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详情参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5)。
本案诉讼过程中,公司诉讼代理律师通过电话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询问(2020)浙02知民初455号案件相关情况,经法官确认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缴纳相应诉讼费用。详情参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
2022年1月4日,公司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收到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02知民初455号诉讼纸质版民事判决书。详情参见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2022年1月24日,公司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收到《上诉状》。详情参见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2022年7月29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134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一审判决结果已经生效,法院驳回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800元,由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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