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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68         证券简称:星源材质    公告编号:2022-092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9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25,673,24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499,999,984.65元,扣除发行费用21,376,087.52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78,623,897.13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7月13日全部到位后,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440C00039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星源材质(南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星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上述十三家银行统称为“乙方”)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全部募集资金。

公司、南通星源(以下统称“甲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丙方”)和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上述表中募集资金合计数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一致的原因系仅扣除了保荐承销费用,未扣除其他各项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及涂覆隔膜(一期、二期)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倩、王伟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2)第440C000398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300568         证券简称:星源材质        公告编号:2022-093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材质”、“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已于2021年3月完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为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中信证券曾委派吴斌先生、叶兴林先生作为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信证券出具的《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函》,鉴于中信证券继续担任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特委派赵倩女士、王伟琦先生担任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并接替吴斌先生、叶兴林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于2024年12月31日届满,相关业务已交接完毕。本次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赵倩女士、王伟琦先生。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附件

赵倩女士简历: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主要参与的项目包括:伊戈尔主板非公开发行、广州酒家IPO、一品红IPO、正业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好莱客IPO、星源材质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等项目。

王伟琦先生简历: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曾参与农产品重大资产重组、秋田微IPO、宝明科技2021年度主板非公开、星源材质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等项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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