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8月19日(周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8月1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8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2022年8月19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5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晓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的需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与博世力士乐开展战略合作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德国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持有公司股份142,841,400股,其中:A股115,260,600股、B股27,580,800股。
■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杨楠律师视频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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