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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陈建军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陈建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6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陈建军先生的配偶齐丽青女士于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25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陈建军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陈建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6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陈建军先生的配偶齐丽青女士于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25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现将《警示函》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陈建军:

经查,你担任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期间,你配偶使用其名下证券账户于2022年1月17日至1月25日间多次买卖中科软公司股票。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已将警示函及时转交陈建军先生,陈建军先生高度重视并表示接受北京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齐丽青女士已于2022年7月26日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全部收益上缴公司。陈建军先生及其亲属日后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公司及相关人员也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监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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