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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9:15-15:00。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0

债券代码:128145            债券简称:日丰转债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0月14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9:15-15:00。

2、召开地点: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就景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17,214,0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60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17,157,9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58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6,1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6,1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77%。

受疫情影响,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通讯参会的形式召开。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7,205,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3249%;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7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7,205,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3249%;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7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1

债券代码:128145           债券简称:日丰转债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2022年10月14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在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时,4名激励对象在解锁前离职失去激励资格,17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达标但不足满分,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为不合格。上述原因共涉及22名激励对象,共计162,032股限制性股票需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16,343,404股减至316,181,372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316,343,404股减至316,181,372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

联系人:孟兆滨、黎宇晖

联系电话:0760-85115672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5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529号

致: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9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14日(星期五)在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冯就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到册、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217,214,07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8.603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经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205,2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205,2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已就上述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桑健

____________________

温定雄

2022年10月1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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