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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暨募集资金到账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203号文核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505,210,783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203号文核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超过505,210,783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

截止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到账。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9,999,996.46元,扣除本次发行发生的相关中介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953,213.89元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9,046,782.57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183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监管。截止2022年10月14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及存放金额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账号:21050140000800003826

存放金额(元):1,491,999,996.46

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建华、伍玉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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