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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公告

2022年11月1日,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区房管局”)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口第二房征所”)与公司签署的东余杭路949号房屋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总金额为1,769.30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年11月1日,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区房管局”)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口第二房征所”)与公司签署的东余杭路949号房屋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总金额为1,769.30万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根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虹府房征[2021]1号),公司坐落于上海市虹口区东余杭路949号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22年11月1日,公司收到虹口区房管局及虹口第二房征所与公司签署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总金额为1,769.30万元。

本次被征收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屋性质为公房,房屋用途为非居。

二、征收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补偿款为1,769.30万元。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计1,769.30万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0元,装潢补偿为0元。

2、公司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的《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地产权证》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原件)交虹口区房管局报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3、公司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搬离原址,并负责共同居住人/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共同居住人/房屋使用人未搬迁的,公司承担未按期搬迁的相关责任。

4、公司应在搬离原址后的7日内将空房完整移交虹口区房管局,不得拆除原房屋中的房屋设备和建筑材料。

5、虹口区房管局在接收房屋90日内由虹口区房管局下属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向公司付清补偿总款。

6、虹口区房管局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公司款项的,每延迟一日,应当按照未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7、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本地块适用征询制,在规定的签约期内(含签约附加期),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签约户数达到被征收总户数的85%,本协议生效。

三、涉及本次征收的其他安排

1、公司未按期搬迁,经虹口区房管局书面通知催告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虹口区房管局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

2、房屋交付前发生的水、电、通讯等费用均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在房屋交付前自行向有关部门缴清水、电、通信等费用。若有自装的水表、电表由公司自行拆除并交有关单位注销。公司应将最后一个月的上述付款凭证出示给虹口区房管局。

四、本次征收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相关规定,上述补偿款在扣除支付给房屋使用人的搬迁补偿款、相关税费和成本后将计入资本公积,具体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2、本次征收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征收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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