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志坚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合肥市新站区毕昇路128号二楼5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志坚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10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朱祥芝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管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项议案均获审议通过。两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没有需要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统计的议案事项。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倩怡、杨帆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1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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