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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志华女士出具的《关于亲属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志华女士出具的《关于亲属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志华女士之直系亲属蔡先生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所获盈利254.19元(计算方法为:卖出价格*卖出数量-买入价格*买入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蔡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董事、副总经理刘志华女士及其直系亲属蔡先生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一)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254.19元,刘志华女士之直系亲属蔡先生已主动将所获收益全数上交公司。

(二)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刘志华女士之直系亲属蔡先生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志华女士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刘志华女士亦未告知蔡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为蔡先生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蔡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董事、副总经理刘志华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三)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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