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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50号西门口广场2楼路演中心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伟兵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视频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其中独立董事谢康、李进一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沈肇章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均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陈扬出席会议;总经理赵利平,副总经理潘建国、黎钢,财务总监卢加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注:上述表决情况已剔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意见。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仅审议一项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该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雅倩、兰江林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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