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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39号)核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8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财通证券需履行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39号)核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8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财通证券需履行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公司尚处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内。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2年11月14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聘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于近日与东方投行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财通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方投行承继。东方投行已委派盛佳玉女士、邵荻帆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的保荐业务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对财通证券及其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在此前的工作和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以及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5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简历

盛佳玉:现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法律职业资格,本科学历,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主持和参与了正元地信、瑞晨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邵荻帆:现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曾主持或参与了三星电气继峰股份、常青股份、嵘泰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浙江医药西藏城投、三星医疗、扬杰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华峰氨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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