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总经理马越舒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448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总经理马越舒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郝晶祥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隋庆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袁丽萍、姚春玲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8日
●上网公告文件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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