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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深圳市鲲鹏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鲲鹏投资”)、蔡运生先生、李达文先生、深圳市东鹏远道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鹏远道”)、陈义敏先生、彭得新先生、黎增永先生、刘美丽女士、深圳市东鹏致远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鹏致远”)、深圳市东鹏致诚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鹏致诚”)、刘丽华女士、蒋薇薇女士、卢义富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自2023年5月2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深圳市鲲鹏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鲲鹏投资”)、蔡运生先生、李达文先生、深圳市东鹏远道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鹏远道”)、陈义敏先生、彭得新先生、黎增永先生、刘美丽女士、深圳市东鹏致远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鹏致远”)、深圳市东鹏致诚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鹏致诚”)、刘丽华女士、蒋薇薇女士、卢义富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自2023年5月29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持股详见本公告“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深圳市鲲鹏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东鹏远道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东鹏致远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东鹏致诚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变更企业名称为烟台市鲲鹏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市东鹏远道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市东鹏致远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市东鹏致诚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于证券户名称尚未变更完成,故本公告仍使用原名称进行披露。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现公司股东鲲鹏投资、蔡运生先生、李达文先生、东鹏远道、陈义敏先生、彭得新先生、黎增永先生、刘美丽女士、东鹏致远、东鹏致诚、刘丽华女士、蒋薇薇女士、卢义富先生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合计不超过35,741,517股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8.9352%(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保证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

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收到东鲲鹏投资、蔡运生先生、李达文先生、东鹏远道、陈义敏先生、彭得新先生、黎增永先生、刘美丽女士、东鹏致远、东鹏致诚、刘丽华女士、蒋薇薇女士、卢义富先生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否

(二)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

1、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美丽、李达文、刘丽华、卢义富、蒋薇薇

(1)做出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②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③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做出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①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并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③本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蔡运生、陈义敏、黎增永做出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②在本人于公司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持股5%以上的股东鲲鹏投资

(1)做出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②在东鹏饮料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主动转让或接受林木勤的指令转让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在东鹏饮料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林木勤担任东鹏饮料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不主动转让或接受林木勤的指令转让超过其所持有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25.00%;如林木勤作为东鹏饮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定期需要延长的,本企业不主动转让或接受林木勤的指令转让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

③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做出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①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股东东鹏远道、东鹏致远、东鹏致诚做出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②在东鹏饮料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主动转让或接受林木勤的指令转让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在东鹏饮料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林木勤担任东鹏饮料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不主动转让或接受林木勤的指令转让超过其所持有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25.00%;如林木勤作为东鹏饮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定期需要延长的,本企业不主动转让或接受林木勤的指令转让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

③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上述股东及董监高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在上述减持期间是否实施、全部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上述股东及董监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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