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旅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8月)
2016-08-15 14:51:57
发布机构:易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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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工作职
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的重大错误、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如下: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四)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五)年报披露工作违反《公司章程》、《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控管理制度,造成年报披露延迟、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依法可归责于个人的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不良影响具体包括:因重大差错影响投资者或年报使用者对公司情
况做出正确判断,并导致投资者诉讼的情形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差错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具体认定标准:
1、依据第15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第15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5、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6、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7、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第15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8、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9、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10、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最新预计的业绩或财务状况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的变动方向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
1、原预计亏损、最新预计盈利;
2、原预计扭亏为盈、最新预计继续亏损;
3、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
4、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
5、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值;
6、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业绩变动幅度超出已预告变动范围,且与原预告变动范围的上限或下限相比差异达到±50%以上;
注:如原预告业绩为大幅上升50%-100%,最新预计业绩为大幅上升仅为45%,因(100%-45%)>50%,需要修正;如原预告业绩为大幅上升60%-90%,最近预计业绩为大幅上升 120%,因(120%-60%)>50%,需要修正。
(三)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盈亏金额与原先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最新预计盈亏金额比此前预告盈亏金额同向变动达到50%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根据信息收集、编制、报送、
传递、审核、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因各环节错误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错的,相关环节涉及单位或责任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赔偿损失;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本制度规
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对其进行上述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披露
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