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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12:皖通高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16-08-21 14:53:28 发布机构:皖通高速 我要纠错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16年8月19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保障投资者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保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并以此提高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 负责制定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申请相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合法性、合规性,保障并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可对以下信息进行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七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本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批 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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