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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集团: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8-22 18:28:33 发布机构:如意集团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16-063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01号)核准,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29,675,700股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1,316,414,05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及交易有关的费用31,492,846.4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84,921,205.52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天衡验字(2016)0010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远大物产在交通银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号:332006271018010222317,公司与远大物产、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一)与远大物产(甲方二)、专户银行(乙方)、光大证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2006271018010222317,截止2016年8月3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孙蓓、储伟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公司、远大物产与专户银行、光大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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