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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9:亿阳信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0-28 18:36:28 发布机构:亿阳信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亿阳信通 公告编号:临2016-037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775号文核准,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16年 10月 完成向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的工作,按照每股 17.065 元人民币的价格,实际募集资金 1,111,432,986.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095,872,924.2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16年 9月 27 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6】第 230ZC058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并于近日与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0281000000709400 1,095,872,924.2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行业大数据分析与运营项目、云安全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网络优化智能平台建设项目、区域创新应用工场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繁龙、黄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依据授权取得甲方专户的资料,不得随意泄露,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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