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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铁塔: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0-28 19:37:41 发布机构:东方铁塔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6-081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6年10月25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6),就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说明。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德邦证券已经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就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省汇元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之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还将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就其他相关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约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以下统称为“乙方”)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截至2016年9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元) 浙商银行苏州分行 3050020010120100142619 587,499,677.50 农业银行青岛市南支行 38020401040020923 22,067,712.21 工商银行青岛胶州支行 3803028219200445597 40,319,314.31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 有限公司 农业银行苏州相城支行 10538901040095028 29,130,126.26 交通银行青岛胶州支行 372005585018000006326 4,585,203.89 交通银行青岛胶州支行 372005585018000006250 22,304,591.18 南京世能新能源科 华夏银行苏州姑苏支行 技有限公司 12465000000038978 2,607,544.44 上海世利特新能源 华夏银行苏州姑苏支行 科技有限公司 12465000000039993 2,663,109.05 合计 711,177,278.84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分别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德邦证券。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德邦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德邦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及乙方应当配合德邦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德邦证券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德邦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沂蒙(3728291978********)、尹志勇(4303021978********)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德邦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德邦证券。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德邦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德邦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德邦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德邦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德邦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德邦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德邦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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