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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31:湖南海利关于与非公开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6-11-03 23:57:40 发布机构:湖南海利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731 证券简称:湖南海利 公告编号:2016-057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非公开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拟向6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 2016年4月8日,公司分别与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集团”)、湖南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国经”)、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丰林投资”)、上海尚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锦置业”)、福建永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超投资”)等5名特定发行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2016年6月2日,公司与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认购人)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综合考虑市场状况及公司实际情况,经过审慎考虑和研究,公司拟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2016年11月2日,公司分别与海利集团、湖南国经、瑞丰林投资、尚锦置业、永超投资等5名特定发行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海利集团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6年11月2日 2、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 (1)认购数量: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847.56万股。 (2)认购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乙方认购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同。 3、生效、终止条件 (1)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同。 (2)本补充协议的终止条件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同。 4、其他 (1)本补充协议是《股份认购协议》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与《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适用《股份认购协议》。 (2)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办理有关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湖南国经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6年11月2日 2、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 (1)认购数量: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398.88万股。 (2)认购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乙方认购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同。 3、生效、终止条件 (1)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同。 (2)本补充协议的终止条件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同。 4、其他 (1)本补充协议是《股份认购协议》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与《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适用《股份认购协议》。 (2)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办理有关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瑞丰林投资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签订时间:2016年11月2日 2、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 (1)认购数量: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1,037.12万股。 (2)认购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乙方认购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同。 3、生效、终止条件 (1)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同。 (2)本补充协议的终止条件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同。 4、其他 (1)本补充协议是《股份认购协议》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与《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适用《股份认购协议》。 (2)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办理有关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尚锦置业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尚锦置业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6年11月2日 2、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 (1)认购数量: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1,595.53万股。 (2)认购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乙方认购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同。 3、生效、终止条件 (1)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同。 (2)本补充协议的终止条件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同。 4、其他 (1)本补充协议是《股份认购协议》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与《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适用《股份认购协议》。 (2)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办理有关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永超投资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永超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6年11月2日 2、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 (1)认购数量: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1,595.53万股。 (2)认购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乙方认购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同。 3、生效、终止条件 (1)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同。 (2)本补充协议的终止条件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同。 4、其他 (1)本补充协议是《股份认购协议》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与《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适用《股份认购协议》。 (2)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办理有关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备查文件 1、《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与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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