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
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事宜进行审核,并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事先认可意见:
1、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现状,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事先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 毅:
刘英伟:
姜 军: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