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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68:宁波富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坦亓�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之相关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2016-11-13 19:33:47 发布机构:宁波富邦 我要纠错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坦亓�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之相关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TGTIANJINCHENGDUNINGBO FUZHOUXI’ANNANJINGNANNINGHONGKONGPARIS 浙江省杭州市杨公堤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 TheBuildingofGrandall,No.15YangGongDi,Hangzhou,Zhejiang,China 电话/Tel:(+86)(571)85775888 传真/Fax:(+86)(571)8577564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六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坦亓�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之相关问题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富邦”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7月25日出具上证公函[2016]0875号《关于宁 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坦亓�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对《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问询,并要求律师对部分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据此于2016年8月11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之相关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问询回复(一)》)。 2016年8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上证公函[2016]0966号《关于对宁 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坦亓�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以下简称《二次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就一致行动人及管理层控制等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问询函》提出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一次回复公告显示,陈琛在 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担任越云科技 执行董事兼经理,但其并不参与越云科技的经营管理,业务及管理涉及的费用需经何云鹏审核后才能付款或报销。根据公司法原理,执行董事的法律地位与董事会相同,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和业务决策机关,对股东会负责,理应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及管理涉及的费用需经何云鹏审核后才能付款或报销属于公司内部的财务流程,不能充分说明陈琛不参与越云科技的经营管理。请公司补充披露:“陈琛担任越云科技执行董事及经理,但业务及管理涉及的费用需经何云鹏审核后才能付款或报销”,是否能作为陈琛与何云鹏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理由,请进一步提供陈琛与何云鹏不构成一致行动的相反证据。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1.认定陈琛不参与越云科技经营管理的事实及依据。 本所律师在《问询回复(一)》中论述了天象互动于2014年5月收购了越云 科技,陈琛在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担任越云科技的执行董事兼经理,但在 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期间,其并不实际参与越云科技的经营管理,越云科技业务及管理涉及的费用需经何云鹏审批才能报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经理行使“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公司章程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越云科技的公司章程,其除参照《公司法》约定了执行董事及经理的职责外,还约定公司执行董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越云科技当时作为一家规模较小的公司,经理与业务部、财务部等作为具体业务机构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履行日常生产经营计划的实施及管理职责,而审核业务及管理费用的支出、支付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及内控管理的重要环节,而陈琛作为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未参与前述经营管理活动,本所律师据此认为陈琛不参与越云科技的经营管理。同时,本所律师补充核查了越云科技在陈琛担任执行董事及经理期间的合同审批申请单,越云科技合同审批均不存在陈琛审批签字的情况。 2.何云鹏、陈琛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事实及理由。 根据本所律师对陈琛的访谈,陈琛由于个人爱好,一直对游戏行业比较感兴趣,因成都地区相对形成了游戏行业的集聚,故来成都投资游戏公司。后陈琛结识具有较强游戏研发实力的创业团队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及有丰富游戏运营资源的何云鹏,各方决定整合各自优势发展游戏研发及运营业务,故联合于2014年4月出资设立天象互动。因游戏行业初创期资金需求较大且投资风险不确定,陈琛作为财务投资人在创业初期承担了主要的投资风险,作为天象互动设立时第一大股东持有天象互动45.84%股权。2015年开始,标的公司市场价值逐步体现,陈琛择机于2015年3月向周旭辉转让天象互动10%股权、于2015年12月向新余欧姆量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天象互娱1%股权、向深圳华旗汇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华旗汇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7.14%天象互娱股权,合计实现投资收益约3亿元左右。 2016年11月13日,宁波富邦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方案,上市公司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陈琛持有的天象互娱股权调整为以现金方式收购,即陈琛不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陈琛投资天象互动、天象互娱及间接投资越云科技等均为财务投资,陈琛在担任越云科技执行董事兼经理期间不参与越云科技实际经营管理亦说明了陈琛系财务投资人,其投资目的在于实现投资收益,不存在参与或控制公司的目的,不存在需要和何云鹏保持一致行动的客观需求;结合本所律师在《问询回复(一)》披露的其他相反证据,包括何云鹏及陈琛作出的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其作为天象互娱、天象互动股东时各自独立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不存在相互商议后一致或联合提案或提名的情况,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相互协商表决意向后再进行表决等情况,本所律师认为何云鹏和陈琛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关于管理层控制的认定 预案显示,利润补偿期间,标的公司董事长由标的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何云鹏担任,由董事会进行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何云鹏提名,经上市公司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在利润补偿期间,标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授权标的公司总经理全权决定标的公司日常经营计划以及标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采购、销售等事宜。利润补偿期间,除一方提名的董事或总经理主动辞去职务或丧失《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上市公司不行使罢免或解除其职务的权利,上市公司将确保标的资产方提名的人员对标的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经营管理权利。请公司结合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原业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对比情况,及上述约定内容,说明标的资产管理层是否已对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构成实质上的管理层控制。 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在《问询回复(一)》中披露,在标的资产实现承诺业绩及上市公司原主营业务整体行情仍持续走低的情况下,则上市公司未来的主要利润将来源于本次购买的标的公司,从利润贡献的角度来看,标的资产在一定期间内将成为上市公司核心资产。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协议》(以下合称《购买资产协议》),其中第五条第1款对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团队及管理层安排作出了约定,核心内容如下: (1)标的公司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上市公司提名三名,交易对方提名两名; (2)标的公司董事长由标的公司董事会选举;总经理由何云鹏担任;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由何云鹏提名,经甲方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利润补偿期间,总经理有权决定日常经营计划及经营过程中的采购、销售事项。除乙方提名的董事或总经理主动辞职或丧失任职资格的,甲方不得随意罢免或解除职务,确保乙方提名的人员对标的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经营管理权利; (3)利润补偿期间标的公司设监事一人,由上市公司委派。 (4)批准、修改标的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等标的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经过董事会审议,且该等需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在标的公司章程中约定,盈利预测补偿期间章程调整该等事项需经乙方同意。但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标的公司章程的不受前述限制; 对于前述协议约定,根据上市公司和何云鹏的说明,前述关于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层的管理运作约定是宁波富邦出于维持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稳定及交易对方出于保证承诺业绩实现而经协商作出的约定,该等约定的运作措施不会导致宁波富邦丧失对标的资产的控制权,不会导致重组完成后管理层实际控制标的资产的情况,具体理由如下: (1)上市公司控制标的公司董事会。上市公司提名董事人数超过标的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半数,即上市公司可控制标的公司董事会。 (2)上市公司控制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选聘。何云鹏利用其对标的公司行业的管理经验初步筛选标的公司的管理团队,上市公司负责管理团队人员的确认,认可后提交标的公司董事会聘任。 (3)上市公司可以控制标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交易协议及标的公司章程明确约定需要提交标的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以确保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在重大事项决策层面的控制。 (4)上市公司在确保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的前提下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对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经营权是落实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职责要求,该安排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层实际控制标的资产。 (5)上市公司不得随意罢免或解除乙方提名董事或总经理职务是交易双方为保证标的公司能拥有稳定的经营管理团队及稳定的经营管理环境,以实现承诺业绩的约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交易协议中的前述安排是上市公司基于保持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及交易对方基于保持标的公司拥有稳定、持续的经营方针及管理环境而充分协商作出的,该等安排在保证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控制权及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权的前提下,充分整合管理层人力资源经营管理标的资产,不会导致核心资产实质上由管理层控制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交易双方签署的《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交易双方对原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内容进行了调整,修改后双方关于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管理约定如下: (1)利润补偿期间,标的公司的董事会将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提名三名,乙方提名两名。 (2)利润补偿期间,标的公司董事长由标的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乙方一何云鹏担任,由董事会进行聘任;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提名并由标的公司董事会聘任。 (3)利润补偿期间,标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甲方委派。 本次修改进一步加强了上市公司拟对标的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的控制,删除了对经营管理团队的授权,上市公司将根据子公司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实施对标的公司的管理,确保对标的公司的管理及控制。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交易双方关于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安排不会导致核心资产被管理层控制的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宁波富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坦亓�交易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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