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美特气: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6-11-19 00:24:41
发布机构:凯美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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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16-050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的通知: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
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18日(星期五)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16年11月17日――2016年11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
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下午3:00至2016年11月
18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6年11月10日(星期四)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岳阳市七里山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祝恩福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08,475,211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72.04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04,155,591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71.27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4,319,6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76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19,6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76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4,319,6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7618%。
3、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祝恩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的非独立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1.1《选举祝恩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155,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25%;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319,618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319,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
1.2《选举周岳陵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155,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25%;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319,618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319,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
1.3《选举肖勇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155,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25%;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319,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1.05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319,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
1.4《选举徐卫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155,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25%;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319,618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319,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
1.5《选举张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155,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25%;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319,618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319,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
2、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的独立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2.1《选举陈步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408,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118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2,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6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5538%。
2.2《选举蔡翔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408,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118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2,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6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5538%。
2.3《选举常启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408,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2,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6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5538%。
以上当选的8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3、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的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选举张晓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408,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118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2,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62%;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5538%。
3.2《选举余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408,0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119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2,501,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62%;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5538%。
以上当选的2名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乔志钢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并就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