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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6年12月)  

2016-12-30 21:16:39 发布机构:同花顺 我要纠错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 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投资有价证券等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包含以下类型: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 二级市场投资、股指期货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 行”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 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 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职责划分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规定的投资权限进 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就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如 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经营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章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二条 在总经理领导下,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包括提 出投资配置策略、额度的建议、产品内容的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投资计划、筹集安排资金、实施投资计划、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并归口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 中,公司证券部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账户管理及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 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 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任何一笔资金调拨至资金账户均须经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行。 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证券投资负责人应及时取得相应的 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证券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 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管,并会同公司证券投资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业务专用账户进行检查,监督是否按照方案执行,如发现资金使用方向与投资方案资金使用方向发生差异,公司财务部门可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并冻结账户上的资金。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四)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五)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 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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